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助推学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材,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与工艺,注重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第四条 基本建设必须依法依规,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凡属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经学校校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确保决策科学、程序规范、执行有效。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基本建设的政策、方针、路线,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基本建设的决策决议。
(二)落实基本建设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基本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三)牵头组织校园规划编制。
(四)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办理项目的各项报批报审手续。
(五)编制基建项目的招标与采购需求,初步审核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落实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及工程结算的初步审核与报送主体责任,填报省级监管平台。
(六)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全过程咨询以及施工等合同的签订和实施。
(七)基建项目的施工和设计变更管理,各种费用的审核和报批。
(八)基建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工作及质量保修的管理工作。
(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对基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十)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
(十一)联系、协调与基建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级政府主管职能部门。
第七条 基建项目建设相关的校内决策管理、建设规划、资金管理、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政办:负责审核基本建设中各类上报文件的行文,协调、督办基建领域“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规范执行。
(三)规划处:负责参与编制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监督、评估规划执行情况。
(四)计财处: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专项预算编制、工程款项审批支付,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与委托审核。
(五)实验与资产处:负责基建项目的相关招投标、合同审核与备案管理以及办理资产接收与建档等工作。
(六)审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含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竣工结算等审计工作,规范造价管理。
(七)后勤中心:负责基建项目的施工配套保障、资源协调及竣工后的设施接管与维护工作。
(八)信息化处:负责参与基建项目弱电方案论证,弱电系统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移交后弱电系统的管理工作。
(九)保卫部:负责基建项目消防与安防系统的全周期管理,包括方案论证、验收接管、移交后运行维护;负责施工区域周边的交通和安全监督协调。
(十)使用单位:参与基建项目的功能定位、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校园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九条 基建处协同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结合财务状况,每五年编制或修订1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基建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决策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校园总体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校园规划应注重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彰显jk黑色丝袜美女被网站和办学特色。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与规划、财务、学工、教务、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提出下一年度拟启动的基建项目建议,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决策。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处组织编制,明确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投资估算等内容,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决策后,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省财政厅资金来源审核和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后方可实施。
不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学校相关采购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方案设计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可研批复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遵循节能环保、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编制设计方案,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决策。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勘察成果,严格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对方案设计进行科学合理深化,确保满足设计规范和使用要求,并有效控制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概算,应统筹考虑项目从立项到交付建设周期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由基建处组织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必要、合理、完整、充分的原则编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按地方政府要求执行报批报建程序,及时办理方案审查、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依法接受省级财政预算评审。
(一)评审范围: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具体包括:
1.年初部门预算评审: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进行,用于确定项目年度预算安排。
2.预算执行评审:对于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图或施工图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含服务)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编制好造价清单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3.新增预算评审:拟申请新增预算安排且资金需求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4.其他评审:包括可选择评审和评审咨询。
(二)基建处负责按照《湖南省省本级预算评审操作规程》及附件要求,组织、整理并向计财处提交完整、真实、合法的项目送审资料。计财处负责对接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正式的送审手续。
(三)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的重要依据。基建处、计财处严格按照预算评审报告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和重要设备等应依法依规招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落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模式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省级招标文件范本和定标自主权规定。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和重要设备等内容的招标工作,应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实验与资产处和基建处主要负责实施,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严格执行开标、评标、定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包括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和重要设备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文本由基建处负责拟订,经实验与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法律顾问会审,按照《国产a视频免费观看不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签订。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合同,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基建处负责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实施;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前,学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临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处,临时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协调项目建设重点工作,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安全、高效推进。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协调相关部门及参建单位,做好施工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及平整场地)、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对基建项目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工程造价等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加强对勘察设计、代建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的监管、考核和责任追究,督查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公开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建设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接受校内外监督。
第七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追加投资,原则上新建项目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以内。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工程合同签署生效后,由审计处、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如发生纠纷或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合同的,由基建处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变更签证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若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严格按照必要性、真实性、经济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先审批、后实施。单项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造价变动预算单项金额:
(一)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根据部门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二)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原则上不进行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因重大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校决策,并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上条所称“单项金额”,指因同一变更事由、在同一时间段(自首次提出变更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出,且内容相关联的所有变更的总金额。严禁通过拆分变更项目的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章 资金支付与工程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使用中央或省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及项目进展,会同计财处提出基建项目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学校为下一年度拟启动的基建项目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开展项目勘察测绘、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咨询评估、报建报批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款项支付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工程款由代建、全咨、基建处等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按合同及进度逐级签字确认;质保金经使用部门、基建处签字确认。上述流程完成后,由计财处按程序办理支付。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的预付款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0%,大型设备的预付款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施工单位需按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以合同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资料提交并完成初审,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对于已进行预算执行评审的项目,同时不得超过预算评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用总额的85%;材料设备验收安装后支付金额不得高于95%。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按规定完成省级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结算的依据应包含预算评审报告。
第九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并会同学校财务、审计、资产、后勤、保卫、信息化及使用单位等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预验收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内的全部建设内容竣工。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文件。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筑物门窗完好、环境整洁、给排水及供电系统运行正常、设备运转良好、无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 参与预验收的人员,需对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预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或漏项,由基建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政府联合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 基建处按规定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电梯等专项验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基建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基建处会同实验与资产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办理实物资产清点与移交手续,包括工程实体、竣工资料、使用说明、保修证书及钥匙配件等,协助实验与资产处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和入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交由后勤中心负责。消防、视频监控等专业系统,在取得政府验收批文后,由基建处移交保卫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如果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责任,基建处负责组织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章 项目风险管控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竣工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驻点审计,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领域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突出抓好基本建设领域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重要事项等关键廉政风险点的防控,把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推进学校基本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建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审核归档。财务、采购、合同管理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做好基建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工程档案(含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未达归档要求,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支付项目结算尾款前,相关参建单位必须移交全部合格工程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我省相关主管部门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产a视频免费观看不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长理工大基〔201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