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 风、学风和考风,维护学校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规 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 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 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 和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 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 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开启状 态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 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者盗窃试卷、标准 答案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私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考试中途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十)利用上厕所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 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 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
(十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 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 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3.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4.通过微信群、QQ 群发送、传递和接收试题信息、答案等 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有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第五条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 10 日内 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 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 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 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视情节轻重 和认识态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考试作弊事实,认错态度良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出于他人胁迫实施考试作弊,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
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试违规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一条 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 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成 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 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同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 院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校性公共选修 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 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 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 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三条 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书面 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提交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考试 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 料交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 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于 1 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 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根据教务处的认定按程序 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对考场违规研究生进行 认定,按程序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 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 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 3 日 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工作部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 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 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 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 5 日内将相关 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 后 15 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学生 工作部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研究生工作部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 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 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 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 3 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 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发布的考场违规 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 书面申辩材料后 5 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研究生院培养管理 科,并移交申辩材料。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应根据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 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 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 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 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产a视频免费观看不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 院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产a视频免费观看不卡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理工大学〔2019〕32 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