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促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优秀典型在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比例
1.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2.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培养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12月至次年1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政治思想过硬。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主动完成科研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2.获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非科研类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3.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从项目时间、规模、质量、效益、前 景及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评价,由学校择优推荐)。
第五条 评选办法及要求
1.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各培养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2.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公示(不少于3天),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将公示后的名单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查各培养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4.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除取消评选结果外,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或工作粗疏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严肃批评,追究其责任。
5. 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